司法院院字第18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82、917 条 ( 19.12.26 )
     破产法 第 138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典权人得将典权让与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强制执行时,将债务人之典权拍卖,自无不可,征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尤无疑义,院字第一七六六号之解释,应予变更。

  (二)破产程序中,如破产财团之财产,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承买,自可迳予再行减价拍卖,院字第一六七三号关于此部份之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