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
应付利息之金钱债务约定以粮食纳年利者,如按给付时之价额折算为金钱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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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
应付利息之金钱债务约定以粮食纳年利者,如按给付时之价额折算为金钱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