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約定以糧食納年利者,如按給付時之價額折算為金錢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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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約定以糧食納年利者,如按給付時之價額折算為金錢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