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9 页 | |
(一)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母之胞姊妹,不以在室为限。
(二)已见院字第二十二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9 页 | |
(一)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母之胞姊妹,不以在室为限。
(二)已见院字第二十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