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0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0 条 ( 22.12.01 ) |
县长因兼理军法所发生之违法失职事件,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之规定,仍属县长职务上之行为,其惩戒权应由掌管县长本职之惩戒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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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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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0 条 ( 22.12.01 ) |
县长因兼理军法所发生之违法失职事件,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之规定,仍属县长职务上之行为,其惩戒权应由掌管县长本职之惩戒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