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0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 ( 22.12.01 ) |
縣長因兼理軍法所發生之違法失職事件,依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之規定,仍屬縣長職務上之行為,其懲戒權應由掌管縣長本職之懲戒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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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0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 ( 22.12.01 ) |
縣長因兼理軍法所發生之違法失職事件,依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之規定,仍屬縣長職務上之行為,其懲戒權應由掌管縣長本職之懲戒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