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伪造某军事机关公函,特向食盐公卖局购盐转售图利,则其行使伪造公文书,向食盐公卖局购盐取得不法利益,即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六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之罪,其以购得之盐转售,既与私盐治罪法第一条规定相当,自应依该法第二条及刑法第五十五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