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偽造某軍事機關公函,特向食鹽公賣局購鹽轉售圖利,則其行使偽造公文書,向食鹽公賣局購鹽取得不法利益,即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其以購得之鹽轉售,既與私鹽治罪法第一條規定相當,自應依該法第二條及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