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4 页 | |
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谓于必要时,系指各该条所列之犯罪,足认为有发生之虞,或已发生,或于逮捕解散有抗拒等类情事,非依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不克制止,或排除其抗拒时而言。至所谓其他有效方法之意义,应参照本院院字第一七九八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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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4 页 | |
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谓于必要时,系指各该条所列之犯罪,足认为有发生之虞,或已发生,或于逮捕解散有抗拒等类情事,非依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不克制止,或排除其抗拒时而言。至所谓其他有效方法之意义,应参照本院院字第一七九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