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谓于必要时,系指各该条所列之犯罪,足认为有发生之虞,或已发生,或于逮捕解散有抗拒等类情事,非依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不克制止,或排除其抗拒时而言。至所谓其他有效方法之意义,应参照本院院字第一七九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