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9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81 条 ( 24.02.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8 条 ( 26.07.02 ) |
本院二十八年第九三七号训令所谓出征壮丁,不以被征入伍者为限,自愿入伍者,亦包含之。所谓出征期间,不以在前线作战时为限,其驻守后方而在随时可调往前线作战之状态者,亦包含之,军属为现服勤务之陆海空军文官,固非所谓出征壮丁,惟为当事人之军属,系于战时服兵役者,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命在障碍消灭以前中止诉讼程序 (参照院字第二零九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