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9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81 條 ( 24.02.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8 條 ( 26.07.02 ) |
本院二十八年第九三七號訓令所謂出征壯丁,不以被徵入伍者為限,自願入伍者,亦包含之。所謂出征期間,不以在前線作戰時為限,其駐守後方而在隨時可調往前線作戰之狀態者,亦包含之,軍屬為現服勤務之陸海空軍文官,固非所謂出征壯丁,惟為當事人之軍屬,係於戰時服兵役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參照院字第二零九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