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抢劫,与刑法上强盗罪同,其劫取方法,凡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人不能抗拒者,皆包括在内,不专以施用强暴胁迫行为为限,甲乙以药饼迷人,取人财物未遂,自系构成上述条款结伙抢劫之未遂罪,其犯罪如在该办法施行后,应依该办法第九条由军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