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55、214、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死军人之堂兄,携同冒充该军人遗族之妻向县政府请领恤令 (即陆军抚恤暂行条例所称之恤金给与令) ,当被发觉,未予给领,均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项之以诈术使人将物交付未遂罪,其保甲长与族长明知其人原非军人遗族,捏称为军人遗族,联名出具请求更正遗族之保结以便他人冒领恤金,该恤金既尚未领得,自应构成帮助以诈术使人将物交付未遂罪,如该管公务员已据其保结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即又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罪,应依同法第五十五条从较重之诈欺未遂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