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1、243、30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略诱未满二十岁之女子脱离家庭,如其目的仅在使与他人结婚,祇能论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三百条所定罪名,均以营利或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为意思条件,来文所述意图使被诱人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自不成立上开各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