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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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1、243、300 条 ( 24.01.01 ) |
(一)略诱未满二十岁之女子脱离家庭,如其目的仅在使与他人结婚,祇能论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三百条所定罪名,均以营利或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为意思条件,来文所述意图使被诱人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自不成立上开各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