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243、30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如其目的僅在使與他人結婚,祇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條所定罪名,均以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為意思條件,來文所述意圖使被誘人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自不成立上開各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