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 |
商号使用之福食簿(即逐日交付伙食之账簿),既与营业有关,即属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十一目所载营业所用簿册之一种,应依该目贴用印花税票,其未贴用者,除应补贴外,并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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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 |
商号使用之福食簿(即逐日交付伙食之账簿),既与营业有关,即属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十一目所载营业所用簿册之一种,应依该目贴用印花税票,其未贴用者,除应补贴外,并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