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1 页 | |
(一)商会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云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系就最近十二个月使用人数平均计算。
(二)商会法第五条除但书情形外,既以市辖之区域为其区域,自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设立两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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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1 页 | |
(一)商会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云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系就最近十二个月使用人数平均计算。
(二)商会法第五条除但书情形外,既以市辖之区域为其区域,自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设立两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