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1 頁 | |
(一)商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云最近一年間平均使用人數,係就最近十二個月使用人數平均計算。
(二)商會法第五條除但書情形外,既以市轄之區域為其區域,自不得在同一區域內設立兩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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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1 頁 | |
(一)商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云最近一年間平均使用人數,係就最近十二個月使用人數平均計算。
(二)商會法第五條除但書情形外,既以市轄之區域為其區域,自不得在同一區域內設立兩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