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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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本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六三号复军政部公函,系就不离军队独立执行职务之一般士兵而为解释,若别有法令依据而从事于一定公务之士兵,自当别论,如宪兵依法执行司法警察之职务时,当然系刑法上之公务员。至于押运兵及汽车驾驶兵等,倘系依法令派充执行公务者,亦同上开解释,与此并无抵触,毋庸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