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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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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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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所称司法人员,依
律师法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包含法院统计室统计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