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县政府对于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所定有权审判各罪,其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虽得由承审员独自审判,但其馀各罪纵经县长交由承审员审理,仍应由县长与承审员同负责任,不得由承审员独自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