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2 页 | |
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依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第四各款以裁定行之者,自得不经言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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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依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第四各款以裁定行之者,自得不经言词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