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2 頁 | |
法院對於自訴案件,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第四各款以裁定行之者,自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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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自訴案件,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第四各款以裁定行之者,自得不經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