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7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5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欠赋催征通则第七条所谓移请司法机关拍卖其欠赋财产抵偿,系指移请法院为强制执行而言,此际应以经征机关所送确定欠赋额数之公文书,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毋庸再经起诉程序,经征机关既以公文移请拍卖财产抵偿,即可认为已有强制执行之声请,毋庸另具声请书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