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2、923、924 条 ( 19.12.26 ) |
以外国货币定典价额者,除订有回赎典物时典价应以外国货币返还之特约外,出典人得按回赎时回赎地之市价以法币返还典价,若此种外国货币在回赎地经政府定有法币兑换率者,其回赎地之市价应以此项兑换率为准。至请求放赎典物之诉,原告声明愿以定典价额之外国货币返还典价者,如其请求放赎为正当,自应判令被告于原告提出典价同额之外国货币时放赎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