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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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8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2、923、924 條 ( 19.12.26 ) |
以外國貨幣定典價額者,除訂有回贖典物時典價應以外國貨幣返還之特約外,出典人得按回贖時回贖地之市價以法幣返還典價,若此種外國貨幣在回贖地經政府定有法幣兌換率者,其回贖地之市價應以此項兌換率為準。至請求放贖典物之訴,原告聲明願以定典價額之外國貨幣返還典價者,如其請求放贖為正當,自應判令被告於原告提出典價同額之外國貨幣時放贖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