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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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6 页 | |
合作社之业务,并非社会公益之事务,服务于该社之人员,因营私舞弊具备犯罪构成条件者,祇应适用普通刑法相当条文处断,与惩治贪污条例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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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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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业务,并非社会公益之事务,服务于该社之人员,因营私舞弊具备犯罪构成条件者,祇应适用普通刑法相当条文处断,与惩治贪污条例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