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9 页 | |
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谓声请法院扣押其财产,系指声请法院为强制执行而言(参照院字第二四六一号解释),并非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所谓声请假扣押,不得依同条款规定征收裁判费,亦毌庸依假扣押程序予以裁定,此所谓扣押,即强制执行法所称之查封,查封后执行推事应速定拍卖期日,纳税义务人如于拍卖期日前不提出现款声请撤销查封者,应即拍卖查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