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3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7 页 | |
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公务员免职处分,系指经过法定之惩戒程序,受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免职者而言,其仅由主管长官迳予免职,而未依照上开惩戒法所为之免职处分,不在该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载免职惩戒处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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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3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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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公务员免职处分,系指经过法定之惩戒程序,受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免职者而言,其仅由主管长官迳予免职,而未依照上开惩戒法所为之免职处分,不在该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载免职惩戒处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