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公務員免職處分,係指經過法定之懲戒程序,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免職者而言,其僅由主管長官逕予免職,而未依照上開懲戒法所為之免職處分,不在該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所載免職懲戒處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