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社团之设立,依照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第九款之规定,定有存立时期者,应记明其时期(即存续期间),工商同业公会即属社团之一种,该法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款所云公会章程,应载明公会之成立期间者,应解释为存立之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