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对于主管官厅处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级官厅,虽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适用诉愿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