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丑罪缓刑之宣告既经确定,如未依法撤销,祇得宣告子罪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