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3 页 | |
丑罪缓刑之宣告既经确定,如未依法撤销,祇得宣告子罪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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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罪缓刑之宣告既经确定,如未依法撤销,祇得宣告子罪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