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丑罪緩刑之宣告既經確定,如未依法撤銷,祇得宣告子罪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