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3 頁 | |
丑罪緩刑之宣告既經確定,如未依法撤銷,祇得宣告子罪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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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罪緩刑之宣告既經確定,如未依法撤銷,祇得宣告子罪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