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5 页 | |
第一审于应行辩论之案件,未经辩论而为判决,系程序违法,第二审应撤销之,自为实体上之审判,不得发回原第一审法院。
←司法院院字第3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5 页 | |
第一审于应行辩论之案件,未经辩论而为判决,系程序违法,第二审应撤销之,自为实体上之审判,不得发回原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