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6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谓公安局长,在京指警察厅长各警察署署长,在各省指省会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公安局局长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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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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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谓公安局长,在京指警察厅长各警察署署长,在各省指省会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公安局局长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