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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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6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謂公安局長,在京指警察廳長各警察署署長,在各省指省會公安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或縣公安局局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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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謂公安局長,在京指警察廳長各警察署署長,在各省指省會公安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或縣公安局局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