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工会之组织,其会员在原则上以现在从事业务之产业工人或职业工人为限,工会法第二条所称曾任工会之职员与曾为同一产业或职业之工人,得加入工会为会员,系属例外之规定,解释自应从严,方符立法之本旨,即曾因违反规章而被解雇之工人,自不适用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