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条之罪,重要宣传,若仅购买共产书籍存置图书馆,无宣传之故意与行为,不能成立该条之犯罪,现在反革命治罪法业经废止,应查照新颁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刑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