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2 页 | |
查著作物以依著作权法注册者为有著作权,故著作权之被侵害,必须注册后方能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此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有明文限制,来电所称著作物在呈请注册中或注册前被人翻印、仿造等情,是被侵害者为通常之利益,尚非著作权,其诉请赔偿自不适用该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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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2 页 | |
查著作物以依著作权法注册者为有著作权,故著作权之被侵害,必须注册后方能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此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有明文限制,来电所称著作物在呈请注册中或注册前被人翻印、仿造等情,是被侵害者为通常之利益,尚非著作权,其诉请赔偿自不适用该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