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6 页 | |
地方法院与区公所及保卫团往复公文,依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第八款应用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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