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85 条 ( 19.12.26 )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1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之户绝财产,依当时法律所谓地方官者,即现制之市县长,所谓上司者即现制之省政府或行政院,其所经之程序,即由市县长拟具充公办法,详明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或迳请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充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