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6 页 | |
院字第五零一号公函,所谓商店茶房不在店员之列,系指非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茶房而言,其旅馆、洒馆、浴池之茶房,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者,自应认为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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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第五零一号公函,所谓商店茶房不在店员之列,系指非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茶房而言,其旅馆、洒馆、浴池之茶房,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者,自应认为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