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五零一号公函,所谓商店茶房不在店员之列,系指非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茶房而言,其旅馆、洒馆、浴池之茶房,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者,自应认为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