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96 頁 | |
院字第五零一號公函,所謂商店茶房不在店員之列,係指非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之茶房而言,其旅館、灑館、浴池之茶房,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者,自應認為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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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第五零一號公函,所謂商店茶房不在店員之列,係指非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之茶房而言,其旅館、灑館、浴池之茶房,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者,自應認為店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