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抗告无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被告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提起抗告,苟未经法院依照同条一、二两项规定以裁定停止执行,自可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