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6 頁 | |
查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苟未經法院依照同條一、二兩項規定以裁定停止執行,自可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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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6 頁 | |
查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苟未經法院依照同條一、二兩項規定以裁定停止執行,自可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