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8 页 | |
刑诉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所称违法判决案件,系专指裁判中之判决违法而言,不包括裁定在内,又驳回上诉之裁定确定后,原判决亦因之确定,如原判决违法,可依非常上诉程序救济,若判决并不违法,纵使裁定错误,仅关于上诉权问题,当事人对于错误之裁定既未提起抗告,显有放弃上诉权之意思,事实上殊无救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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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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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所称违法判决案件,系专指裁判中之判决违法而言,不包括裁定在内,又驳回上诉之裁定确定后,原判决亦因之确定,如原判决违法,可依非常上诉程序救济,若判决并不违法,纵使裁定错误,仅关于上诉权问题,当事人对于错误之裁定既未提起抗告,显有放弃上诉权之意思,事实上殊无救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