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保卫团法规定,本对于本区之人使尽入团受训练之义务,原呈第四项所举既系他区之人又有职业,自得适用同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