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1 頁 | |
縣保衛團法規定,本對於本區之人使盡入團受訓練之義務,原呈第四項所舉既係他區之人又有職業,自得適用同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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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保衛團法規定,本對於本區之人使盡入團受訓練之義務,原呈第四項所舉既係他區之人又有職業,自得適用同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予以免除。